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之前的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后对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什么新的改变?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民法典对于个人财产的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明确,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指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相关的补偿费,该种补偿或赔偿基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是一种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因此应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之前,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对于其他赔偿或补偿类费用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
现今民法典已正式施行,除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常规个人财产之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均亦视作个人财产处理。
民法典这一改变,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因工、因伤致残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进一步保障其正常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关于民法典对于个人财产的新规定,蜗牛家事就给您解读到这儿啦~
个人财产是归属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不在分割之列。个人财产的认定、个人财产的举证、如何避免被混同等都是与个人财产息息相关的内容。点击离婚知识,了解更多相关问题。